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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经营者反价格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炎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01-21
  • 某药房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抗菌、抗病毒药品未做销售登记,未严格执顾客测体温、扫健康码进店,温度超标,阴凉柜未按要求开启降温设备等行为,罚款10000元。下一步,炎陵县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监管执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查处,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筑牢安全“防火墙”。
    炎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2-08
  • 整治违法内容广泛,包括驾驶拼装的汽车上道路驶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伪造、变造汽车号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登记证书的汽车,驾驶汽车未放置临时号牌的,未依注册登记上道路驶的汽车,未取得临时号牌上道路驶的汽车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整治...
    炎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9-07
  • 对此,执人员耐心地和生产者进交流,告诉他们无证生产尿醛胶在环保设施未到位情况下存在的危害性,经过一番沟通,生产经营者表示一定不会再生产,防死灰复燃,执人员当即对生产经营者下达了停产通知,并要求石洲乡安监站不定时进"回头看"复查。
    炎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9-24
  • 轻微违法教育优先《程序规定》第40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解读:处理轻微违法规定的主要变化,是进一步体现教育优先的执理念。《程序规定》所指...
    炎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07-16
  • 9月17日上午,下村乡安监站与派出所联合出动,开展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动,旨在查处车辆的违法运营行为,给当地百姓构建一个平安和谐的生活环境。时值下村乡赶集,乡安监站和警务室工作人员在集镇区对来往的车辆一一进检查,主要查处拖拉机、载货汽车、面包车违法载人、无牌无证、超载、运输危险品等行为
    炎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9-17
  • 近期,水口镇开展了打击烟花爆竹非经营突击检查,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实际情况,水口镇对打击非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进一部署,并由分管领导带队,在镇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店等开展了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完成。
    炎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1-11
  • 在水口镇集市上,执人员对未佩戴头盔的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进登记,对车辆上非加装的遮阳伞(棚)进现场拆除并销毁,同时要求驾驶员们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学习,了解不佩戴安全头盔与非加装遮阳伞(棚)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规范自己的骑乘行为
    炎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4-26
  • 炎陵县自然资源局将加强部门联动,对违法采矿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对非开采稀土矿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坚持露头就打,绝不姑息,有效遏制非开采稀土矿行为,确保国家战略资源安全。
    炎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9-05
  •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炎陵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的通知
    炎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