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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件类型: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2022-08-26
- 文号:醴政办发〔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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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件类型: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2022-08-26
- 文号:醴政办发〔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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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食品安全“护老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文件类型: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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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 文件类型: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2017-07-25
- 文号:醴政发〔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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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 文件类型: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2017-07-24
- 文号:醴政发〔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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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 文件类型: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2016-12-20
- 文号:醴政办发〔20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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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强迫学生交餐费,每天都是蔬菜,食品安全也有问题
2020-05-11
部门动态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深化中小学“校园餐”专项整治。话音刚落,捷报传来。日前,省食安办、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公布了首批“湖南省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食堂”名单,我市的醴陵三中、搏卡拉生态幼儿园双双上榜。走进醴陵市第三中学食堂,就餐区环境整洁明亮,...
醴陵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1-28
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不采购质量不明的食品。2、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3、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醴陵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1-16
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茄子,并进行原因调查。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醴陵市仁爱餐馆共购进涉案茄子8.7斤,已全部加工为菜品食用完毕,无库存,无法实际召回。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土壤中镉超标,非经营环节所导致。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
醴陵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0-30
③生产产品使用的油,其过氧化值指标有所上升;④产品进入流通环节,流通环节可能存储不当;以上原因都有可能导致产品过氧化值不合格。整改情况:1、立即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停止经营检验不合格的产品;2、规范生产操作工序;3、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4、加强管理,严格管控食品质量。五...
醴陵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0-24
整改情况:1.加强厨房管理,严格落实食品责任制度。2.安排专职人员对库存进行排查清理。3.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工作,确保把控进货关。4.加强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认真把控食品安全细节。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醴陵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0-30
鉴于当事人购进麻枣产品时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能够提供进货查验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0-17
2.安排专职人员对库存进行排查清理。3.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工作,确保把控进货关。4.加强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认真把控食品安全细节。5.发布了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的秭归脐橙进行召回。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执...
醴陵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0-30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合格的茄子,并加工成菜品供食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醴陵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0-29
2025年10月30日,已将该线索移送至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辣椒的销售者,而非种植者,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
醴陵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0-31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饮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醴陵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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