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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7年天元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 文件类型: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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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7年天元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 文件类型: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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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元区2013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 文件类型: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201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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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元区2013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 文件类型: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201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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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2年株洲市天元区高质量发展 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文件类型: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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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2年株洲市天元区高质量发展 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文件类型: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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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名都与湘江名都之间的摆摊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2021-05-13
食品药品监管
(三)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残...
天元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6-04-07
食品药品监管
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聚康格”牌蛋白质粉(无添加蔗糖高钙加铁)产品生产商的资质证明、产品检验报告和发货单。当事人现已停止进购销售此产品。(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蛋白质粉(无添加蔗糖高钙加铁)抽检不合格原因为该店购进把关不严,我局已责令该店立即整改,该店现已停止进购销售此产品。
天元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6-04-07
食品药品监管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天元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6-04-03
食品药品监管
其中饼干1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批次、蛋制品1批次、调味品1批次、豆制品1批次、方便食品1批次、糕点1批次、酒类1批次、粮食加工品1批次、肉制品1批次、乳制品1批次、食用农产品10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蔬菜制品1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1批次、水产制品1批次、水果制...
天元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6-03-04
食品药品监管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天元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6-02-04
食品药品监管
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一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未发生食品安...
天元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6-02-05
食品药品监管
(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
天元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6-02-05
食品药品监管
(三)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残...
天元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6-02-05
食品药品监管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较少,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
天元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6-02-05
食品药品监管
(三)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残...
天元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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