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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天元区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件类型: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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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天元区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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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天元区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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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天元区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件类型: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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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天元区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件类型: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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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元区2013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 文件类型: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201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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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名都与湘江名都之间的摆摊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2021-05-13
食品药品监管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天元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6-04-07
食品药品监管
2026年1月23日,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h2025-gjc-06783)显示,钙项目产品明示为320mg/100g,实测值为155mg/100g,标准指标为≥80%,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
天元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6-04-07
食品药品监管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天元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6-04-03
食品药品监管
其中饼干1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批次、蛋制品1批次、调味品1批次、豆制品1批次、方便食品1批次、糕点1批次、酒类1批次、粮食加工品1批次、肉制品1批次、乳制品1批次、食用农产品10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蔬菜制品1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1批次、水产制品1批次、水果制...
天元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6-03-04
食品药品监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
天元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6-02-04
食品药品监管
的规定,构成了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食品超限额度较小,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天元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6-01-30
食品药品监管
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天元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6-02-05
食品药品监管
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天元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6-01-30
食品药品监管
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一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未发生食品安...
天元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6-02-05
食品药品监管
(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
天元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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