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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行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所辖区域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基金运行管理指导和监督、队伍建设和培训等工作。
发布时间:2018-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