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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在城乡居民医保运行过程中,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可根据全县城乡居民医保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问题,以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时提出补充、修改建议,报省、市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机构审核后,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医保...
发布时间:2018-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