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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殡葬管理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殡葬管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把殡葬事业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把殡葬设施建设和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基本建设计划,并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机关、...
发布时间:2018-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