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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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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殡葬管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把殡葬事业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把殡葬设施建设和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基本建设计划,并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殡葬改革工作。第五条县级民政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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