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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下基层”,习近平同志踏遍闽东大地的山山水水,用脚步丈量宁德的区情、社情、民情,提系列事关闽东长远发展的工作理念,为宁德摆脱贫困、加快发展理清了思路、指明了方向。不忘初心,砥砺前行。35来,宁德大力传承弘扬“四下基层”,引导广大党干部变场为现场、以干求绩,推动力量在...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12-07
  • 许可对象法人和公民许可依据关于印发《衡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发[1999]8),关于印发《衡阳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施办理》及配套政策的通知(衡政发[1995]62),关于印发《衡阳市1992度、1993出售的公有住房新老政策衔接办理》的通知(衡政发[...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3-03-26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省政府令第122)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的分工,没收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应当放生。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9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省政府令第122)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的分工,没收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应当放生。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9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省政府令第122)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的分工,没收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应当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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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省政府令第122)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的分工,没收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应当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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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省政府令第122)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的分工,没收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应当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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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省政府令第122)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的分工,没收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应当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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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省政府令第122)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的分工,没收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应当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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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