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相关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 搜全文
- 搜标题
相关结果约13486个
互动[查看更多]
-
关于征集“校园餐”食品安全问题线索的结果反馈
2025-0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处罚信息
结合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将米、面、油、肉制品、调味品等与群众息息相关的食品作为重点抽检品种,城区和乡镇食品抽检并重。三是主动作为,认真实施。抽检采样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现场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详细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以便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及时依法查处。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08-17
食药抽检
结合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将米、面、油、肉制品、调味品等与群众息息相关的食品作为重点抽检品种,城区和乡镇食品抽检并重。三是主动作为,认真实施。抽检采样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现场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详细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以便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及时依法查处。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08-17
工作信息
结合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将米、面、油、肉制品、调味品等与群众息息相关的食品作为重点抽检品种,城区和乡镇食品抽检并重。三是主动作为,认真实施。抽检采样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现场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详细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以便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及时依法查处。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08-17
部门动态(备份)
结合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将米、面、油、肉制品、调味品等与群众息息相关的食品作为重点抽检品种,城区和乡镇食品抽检并重。三是主动作为,认真实施。抽检采样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现场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详细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以便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及时依法查处。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08-17
-
南岳区人民政府
加载中
南岳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