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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为及时控制、处置突发粮油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面提高应对粮油食品安全突发件和抗风险的能力,根据《南岳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适用在南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粮油收购、储存、加工、运输等环节中发生的原粮...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4-11-05
  • 第一条为及时控制、处置突发粮油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面提高应对粮油食品安全突发件和抗风险的能力,根据《南岳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适用在南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粮油收购、储存、加工、运输等环节中发生的原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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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各级各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中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与本预案一致。源性疾病中重大感染性疾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4-11-05
  •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各级各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中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与本预案一致。源性疾病中重大感染性疾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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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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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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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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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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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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