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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 《中华人民共和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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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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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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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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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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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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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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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可对象法人和公民许可依据关于印发《衡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发[1999]8),关于印发《衡阳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理》及配套政策的通知(衡政发[1995]62),关于印发《衡阳市1992年度、1993年度出售的公有住房新老政策衔接办理》的通知(衡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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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19日-22日,“2013中国内旅游交易会”在贵州省贵阳市举办。为宣传南岳衡山旅游形象,充分利用国内旅游交易会这一平台,宣传推介南岳衡山旅游资源,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曹时桂带领区旅游局工作人员参加了本次国内旅游交易会。旅会期间,我景区发放各类旅游宣传资料3000份,向数千名贵阳市民及游客提供了旅...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