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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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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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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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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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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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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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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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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用途商业预付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第9)第二条:从事零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以下简称单用途)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30
  • 《单用途商业预付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第9)第二条:从事零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以下简称单用途)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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