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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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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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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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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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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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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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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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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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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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