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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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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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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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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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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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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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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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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en;题:文化是灵魂——习近文化思想在浙江的溯源与践(上)类历史展长河中,文化,究竟意味着什么?“文化是民族的灵魂,是维系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神纽带,是民族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的集中体现。”早在20多前,习近在浙江对文化就有着深刻的思考与践。20057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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