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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9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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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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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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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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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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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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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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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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