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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产品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记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9
  • 《中华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产品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记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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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产品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记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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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产品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记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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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产品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记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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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产品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记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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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产品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记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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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产品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记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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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后,民政局员和社工们一起带领志愿者,开展垃圾捡拾志愿服务。据了解,本次主题宣传活除了现场宣传,区民政局还将组织社工深入村(区)开展更的志愿服务和案小组服务,让广大市民了解社工、关注社工、呵护社工,形成了关心、支持、参与作的良好氛围。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1-04-19
  • 3月18日上午,在牌坊广场,我区举办了以“汇聚社工力量助力乡村振兴”为主题的2021年社工宣传周活。活通过设置展台及展架、发放宣传册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优秀社工项目,展示社工构在乡村振兴、疫时作、关爱留守儿童等方面开展专业社工服务的成果,让市民充分了解社工职业、社工服务。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