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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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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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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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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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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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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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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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