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相关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 搜全文
  • 搜标题

相关结果约4739个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11-06
  • 《中华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