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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落户服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3日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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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0-20
转移落户服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3日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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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0-20
办理指南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出具原户口性质的证明。第四条公民应当依法依规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第六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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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08
转移落户服务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事项工本费,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第二章立户、分户第四条申报家庭户立户的,申请人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或准予落户的材料,及以下材料之一:(一)房屋所有权凭证;(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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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3-09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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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8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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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8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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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8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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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8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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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8
户籍身份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提高人口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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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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