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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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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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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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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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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四条: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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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四条: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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