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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社会团体/个人)拜谒南岳忠烈祠缅怀抗战先烈是否必须要购买景区门票才能进入?
2023-04-03
南岳要闻
10月1日至6日,我区共接待游客49.79万人次,在区委、区政府的精心组织下,景区车流、人流畅通有序,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和火警火灾保持“0”发生,旅游市场平稳有序。为确保景区畅通,我区实行分段限流,对部分重点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同时,增设2600余个免费停车泊位,缓解景区停车难问题。为应对客流高峰,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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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09
要加强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要守牢关卡,做好来岳游客“三码一单”查验工作,把好准入关;要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工作预案,落实岗位职责,确保人民群众和来岳游客生命健康安全。▲刘浪在附三医院暗访督查刘浪还叮嘱一线防疫人员做好个人防护,保障自身安全。副区长钟焰参加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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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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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6
商品房
许可对象法人和公民许可依据关于印发《衡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发[1999]8号),关于印发《衡阳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理》及配套政策的通知(衡政发[1995]62号),关于印发《衡阳市1992年度、1993年度出售的公有住房新老政策衔接办理》的通知(衡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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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3-26
行政处罚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省政府令第122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的分工,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应当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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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9
行政处罚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省政府令第122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的分工,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应当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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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9
行政处罚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省政府令第122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的分工,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应当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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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9
行政处罚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省政府令第122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的分工,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应当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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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省政府令第122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的分工,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应当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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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省政府令第122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的分工,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应当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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