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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3日南岳区国有土地上房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衡阳市国有...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6-10-17
  • 为依法依规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拟对南岳区岳庙广场18号(原北正街45号)一宗国有土地上房征收安置后的剩余价值由具相应资质的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4-06-04
  •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由区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区资源、综合执法、住建、产、乡镇街道等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6-10-17
  •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由区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区资源、综合执法、住建、产、乡镇街道等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6-10-17
  •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由区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区资源、综合执法、住建、产、乡镇街道等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6-10-17
  •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由区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区资源、综合执法、住建、产、乡镇街道等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对违法建筑物,综合执法、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应予以强制...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6-07-29
  •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由区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区资源、综合执法、住建、产、乡镇街道等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对违法建筑物,综合执法、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应予...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6-11-20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相应资质的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且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产价格评估机构需自愿报名,经被征收人协商一致选定或按规定程序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开展相...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09-08
  •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9-02-26
  • 南岳区局2004年发给南岳镇红星路东侧(b栋)聂清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050101010071号)遗失,声明作废。南岳区资源局2015年4月21日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