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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岳区(3所):南岳区敬院、南岳镇敬院、岳林乡敬院名称:南岳区社会福利院地址:南岳镇禹王路108号联系人:杨华章电话:56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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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2-06-01
  • 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倡议书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02-24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30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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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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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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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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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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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不改正的,属于商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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