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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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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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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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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纪念党中央干部离退休制度建立40周年,区委组织部开展“我的衡阳我的奋斗”之“银星闪岳”主题活动,通过推出一批先进典型、搭建一个分享平台、展示一批党史学习成果、记录一段奋斗历史、弘扬一股正能量,进一步激发老干部敬党爱党、爱我南岳的政治热情和革命情怀,在全区营造学习老干部、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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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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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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