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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资产)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资产)作为还来源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府性基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主权外债和其它府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承担的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府采取...
    发布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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