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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义务或者其法定赡、抚、扶义务无赡、抚、扶能力的老年、残疾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残疾等级为一、...
    发布时间:2019-04-12
  •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口取消最高支付限额。2.医疗救助:对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及其家庭难以承受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包含参保资、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和再救助制度。《中华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
    发布时间:2023-09-28
  • 1.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三类:①一类:特困、孤儿、事实无儿童。②二类: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重度残疾(非低保除外,非低保重残人员只享受参保资)和纳入监测范围的监测对象。③三类:不符合一、二类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2.①一、二类对象在市域内定点...
    发布时间:2022-03-08
  • 希望相关部门核实并给予答复。答:不符合一、二类救助对象,但因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称为第三类人员,其个资产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居民居住地的街道医疗救助干事上户,排查认定。问:市民陈若南现反映以下问题:1、关于居民...
    发布时间:2023-06-20
  • 了解情况后,区社会救助局已批发冯先生2000元临时救助金。为使居民诉求得到真正保障,针对家庭成申请低保有难的,今年镇(街)、相关部门以及村(居)委会开展了帮扶机制,主动帮这部分居民提出申请,确保应保尽保,坚决抵制漏保情况出现。事后,冯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发布时间:2017-03-20
  • (五)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足,一些乡镇(街道)仅1-2名民政理,却管理服务低保、优抚、五保等对象500-1000,工作经费也严重不足,加之工作人员经常调换,素质参差不齐,政策落实不到位,出现了错保。
    发布时间:2016-09-09
  • 发布时间:2022-06-07
  • 问都是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单位职工参加的有区别吗?医保待遇是一样吗?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享受与普通职工医保相同的门诊共济政策待遇及住院报销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保的女职工,因为并未缴纳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所以只能享受“一次性生育补金”2400元。问灵活就业人员参...
    发布时间:2024-01-26
  • 居民医保门诊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待遇、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门诊慢病待遇。第七期居民医保门诊待遇1.普通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产前检查最高补标准为600元;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最高限额600元,医保统筹支付最高限额420元//年。2...
    发布时间:2023-08-25
  • 产前检查最高补标准为600元。补标准根据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中华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应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发布时间:20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