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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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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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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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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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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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