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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产生的未经加工的胴体、肉、皮、脏器、脂、血液、头、骨、蹄等。第三条【基本制度】 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
发布时间: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