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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诚信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点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诚信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系统。诚信记录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状况、产品质量、技术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履行合同及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等内容。
发布时间: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