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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动态
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近日联合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经三部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要求,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企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5-08-06
法律和行政法规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5-20
市州新闻
此次动员大会标志着隆回县排污权有偿使用正式启动,7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也将正式进入可交易阶段。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并允许排污权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旨在通过利益杠杆,...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5-07-10
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办法》要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1-19
《意见》针对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海域海岛等6类国有自然资源不同特点和情况,分别提出了建立完善有偿使用制度的重点任务。一是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扩大范围、扩权赋能为主线,将有偿使用扩大到公共服务领域和国有农用地。二是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健全水资源费差别化征收标准和管理制度,严格水...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1-17
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市县近三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市县申报的土地储备项目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项目收益和融...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5-12
水污染防治
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债券本质上是一种政府借贷行为,考虑到返本付息,这批资金主要安排区域综合治理、河道整治、企业搬迁退出、历史遗留废渣治理、土壤修复等项目,腾出或升值后的土地出让金作为返本付息的主要来源。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4-03-03
环保动态
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债券本质上是一种政府借贷行为,考虑到返本付息,这批资金主要安排区域综合治理、河道整治、企业搬迁退出、历史遗留废渣治理、土壤修复等项目,腾出或升值后的土地出让金作为返本付息的主要来源。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4-03-03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大过失的,承担被污染土壤修复的连带责任。第六条【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省人民政...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6-20
环境要闻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权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要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要规范排污权出让方式,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在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方面,《...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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