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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近日联合印发《排污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适于经三部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区的排污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要求,试点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企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5-08-06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5-20
  • 此次动员大会标志着隆回县排污有偿使用正式启动,7项主要污染物排污也将正式进入可交易阶段。排污是指排污单位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污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是指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将排污有偿出让给排污者,并允许排污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旨在通过利益杠杆,...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5-07-10
  • 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块期间所造成的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办法》要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1-19
  • 《意见》针对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海域海岛等6类国有自然资源不同特点和情况,分别提了建立完善有偿使用制度的重点任务。一是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扩大范围、扩赋能为主线,将有偿使用扩大到公共服务领域和国有农。二是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健全水资源费差别化征收标准和管理制度,严格水...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1-17
  • 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市县近三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市县申报的土地储备项目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项目收益和融...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5-12
  • 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债券本质上是一种政府借贷行为,考虑到返本付息,这批资金主要安排区域综合治理、河道整治、企业搬迁退、历史遗留废渣治理、壤修复等项目,腾或升值后的土地出让金作为返本付息的主要来源。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4-03-03
  • 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债券本质上是一种政府借贷行为,考虑到返本付息,这批资金主要安排区域综合治理、河道整治、企业搬迁退、历史遗留废渣治理、壤修复等项目,腾或升值后的土地出让金作为返本付息的主要来源。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4-03-03
  •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块期间所造成的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造成壤污染有重大过失的,承担被污染壤修复的连带责任。第六条【发挥科技支撑作】省人民政...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6-20
  • 排污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方环境保护部门按污染源管理限核定;要实行排污有偿取得。试点区实行排污有偿使用制度,要规范排污出让方式,加强排污出让收入管理。排污使用费由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限收取,全额缴入方国库,纳入方财政预算管理。在加快推进排污交易方面,《...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