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相关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 搜全文
- 搜标题
相关结果约185个
主要情形有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篡改数据结果或关键监测环节无法溯源等;二是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主要情形有未按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现场监测(含采样)环节操作错误、样品混淆,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设备,有时限性要求的监测因子超时限检测等。
发布时间:2023-11-24
六、有关要求1、请相关市州认真组织,配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2、本次检查是针对全省社会化检测公司的第一次检查,其检查结果将作为公司年检的重要参考依据。各检测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数据、报告、资料,并对照要求开展自查,搞好检前整改。
发布时间:2018-04-09
关于《湖南省〈机动车排气可见烟度电子抓拍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果的反馈2025年1月21日,我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省〈机动车排气可见烟度电子抓拍检测方法〉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标准》(征求意见稿)),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5-04-18
2、严禁借用、套用其他公司人员资质、仪器设备开展监测业务。3、各级环保部门不得采用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通过认定但超范围或超有效期的,被取消认定资格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4、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原则上不得转包监测业务。因监测工作需要个别指标不具备能力确...
发布时间:2017-08-16
第四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可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在认定的监测类别、监测项目和资质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数据和报告,并对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第五条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遵循严格标准、稳步放开、强化监管、...
发布时间:2017-03-15
各市州环保局,各相关单位:根据省环保厅下发的《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湘环发[2017]8号)和《关于实施<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环函〔2015〕67号)的要求,我厅组织对4家(含2家更名)社会环境检...
发布时间:2017-07-10
各市州环保局,各相关单位:根据省环保厅下发的《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湘环发〔2014〕39号)和《关于实施<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环函〔2015〕67号)的要求,我厅组织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
发布时间:2016-05-30
各市州环保局,各相关单位:根据省环保厅下发的《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湘环发〔2014〕39号)和《关于实施<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环函〔2015〕67号)的要求,我厅组织对6家社会环境检测机...
发布时间:2017-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