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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第十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第十一条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第三章食盐销售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2-21
部门工作
对辖区内商超、农贸市场、副食店等食盐零售单位的购销合同、票据、账簿以及是否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是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索票索证制度,台账登记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情况;包装标识、质检报告、生产厂家、食盐销售情况、碘酸钾含量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食盐存放、使用等经营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向其他食盐零售...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1-17
通知公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未加碘食盐供应网点信息公示 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各地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的相关信息”的要求,为方便全市不宜食用碘盐人群购买未加碘食盐,现将我市未加碘食盐供应点进行公示。 &e...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4-03
食品药品安全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重点检查了食盐经营单位的进货渠道、食盐质量、包装标识等情况,并对部分食盐进行了抽样检测。同时,执法人员还向食盐经营单位宣传了食盐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经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26
为确保我县未加碘食盐的质量安全和有序供应,切实加强未加碘食盐监管,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按照“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满足需求”的原则,现将我县的未加碘食盐指定供应点名册进行公示。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7-27
相关附件:湘经信消费品〔2017〕164号.docx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4-20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三、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26
通知公告
根据《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公告》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机构申请、材料审核、实地考察、党组会议审定,拟认定新晃天平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14家职业培训学校为我县2021年定点培训机构(见附件),现予以公示。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5-27
通知公告
根据《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公告》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机构申请、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会议审定,认定麻阳苗族自治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等11家职业培训学校为我县2023年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麻阳苗族自治县艺源职业技术学校为我县2023年创业培训定...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6-06
通知公告
根据《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公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的公告》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机构申请、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会议审定,认定麻阳苗族自治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等13家职业培训学校为我县2...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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