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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作实"先审、后公开,谁审、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国家秘,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第三条政机关应当建立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制度。保密应当采取书面审方式,载明信息名称、信息载体形式、拟公开方式、公开时间、审意见等信息。审资料应存档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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