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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保密审查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载明信息名称、信息载体形式、拟公开方式、公开时间、审查意见等信息。审查资料应存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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