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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已竣工的房产建筑项目,在2016年6月30日后申请开通水、电、气、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和宽带网络等基本生活配套服务的,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或文书之一的原件和复印件:1.住建部门提供的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2.房产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使用证》;
发布时间:2016-06-03
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凡在我县辖区内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包括货币、实物、其他收益)和自有房产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自房屋租赁行为或经营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居民身份证、租赁合同、房产证等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
发布时间:2009-12-09
第二条房屋产权合法性认定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法依规的基本原则。第三条本处置意见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房屋产权认定及“两违”建筑的处置。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四条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由县征拆办、国土资源、住建、房产、规划、城管、乡镇、村(社区)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第五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组...
发布时间:2018-08-20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农经、民政、人社、物价、住建、房产、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和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相关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
发布时间:2012-10-11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监察、农经、民政、人社、物价、住建、规划、房产、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对房屋征...
发布时间:2012-08-23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镇规划区内所有在建“两违”建筑必须停工检查,相关部门立即停止供水、供电。2.处罚整改。根据在建“两违”建筑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补办手续或强制拆除等处理决定。3.强制拆违。对必须拆除的在建“两违...
发布时间:2016-06-02
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催缴全县出租及自营用房税收的通告辰政函〔2017〕33号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2017〕12号)及《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税源普查工作的通告》(辰政函〔2017〕1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深入推动依法治税...
发布时间:2017-04-20
取消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将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承接、调整、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后续监管。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流程梳理和优化工作,积极推进网上审...
发布时间:2016-08-30
发布时间:2020-09-28
发布时间:2020-09-28
辰溪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