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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已竣工的房产建筑项目,在2016年6月30日后申请开通水、电、气、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和宽带网络等基本生活配套服务的,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或文书之一的原件和复印件:1.住建部门提供的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2.房产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使用证》;
发布时间:2016-06-03
规范性文件
2、房产代管人或承租人拒不提供产权所有人、承典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姓名、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实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找到产权所有人、承典人的。三、承租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承租人代缴房屋出租税收。
发布时间:2009-12-09
第二条房屋产权合法性认定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法依规的基本原则。第三条本处置意见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房屋产权认定及“两违”建筑的处置。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四条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由县征拆办、国土资源、住建、房产、规划、城管、乡镇、村(社区)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第五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组...
发布时间:2018-08-20
4.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三、打击制止在建“两违”房屋建筑1.停工停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镇规划区内所有在建“两违”建筑必须停工检查,相关部门立即停止供水、供电。2.处罚整改。根据在建“两违”建筑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发布时间:2016-06-02
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农经、民政、人社、物价、住建、房产、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和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相关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做好房...
发布时间:2012-10-11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监察、农经、民政、人社、物价、住建、规划、房产、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对房屋征...
发布时间:2012-08-23
发布时间:2020-09-28
发布时间:2020-09-28
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催缴全县出租及自营用房税收的通告辰政函〔2017〕33号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2017〕12号)及《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税源普查工作的通告》(辰政函〔2017〕1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深入推动依法治税...
发布时间:2017-04-20
附件:(点击下载)201608301523017975.rar1.所有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74项)2.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项)3.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3项)4.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9项)5.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2项)6.调整为政府内部审...
发布时间:2016-08-30
辰溪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