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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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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作目标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县城区内所有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区生活垃圾处,从而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四、主要内容新《细则》共六条,主要明确了收范围、收方式、收标准、收主体和监部门,具较强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发布时间:2023-05-24
  • 发布时间: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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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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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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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标准和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3、《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指出:“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
    发布时间:2023-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