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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7-01
  •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严重冲击,做好落实“六稳”“六保”作至关重要。特殊时期的这场财政座谈会,传递出积极财政政策加快落地的最新信号。确保财政政策和金尽快见实效此次座谈会上,财政部部刘昆将今年积极的财政政策措施概括为发出一个“信号”、做好四个“对冲”。一个“信号”,就是适当提高赤字率。刘昆说,今...
    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6-10
  •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本人的工资清单。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5-18
  • 第三十九条人力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实名制管理、农民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资行为的发生。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5-18
  • 该县制定并下发《关于建立蓝山县建筑行业农民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在程建设领域积极推行农民工资保障金制度,在发放项目程施许可证之前,要求承建企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农民工资保障金,为杜绝拖欠农民工资情况的发生提供保障。2018年,全县有6家施单位签订农民工资支付保障金三...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1-21
  •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劳动用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第七条人力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资支付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5-18
  • 第十七条不具备合法经营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农民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用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拖欠农民工资的,由用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5-18
  • 政府投项目所需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单位垫建设。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单位提供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程施合同,应当约定程款计量周期、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费用。人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5-18
  •    具体内容见附件。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县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0-05-09
  • 县信访局 发布时间:202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