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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暂行办法》(国家2号令)、《郴州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管理办法(试行)》郴医保发〔2023〕35号文件要求,现将医保定点名单(第三批)(详见附表1)、取消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名单(第二批)(详见附表2)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从2026年4月23日开始,公示期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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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23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暂行办法》(国家2号令)、《郴州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管理办法(试行)》郴医保发〔2023〕35号文件要求,现将医保定点名单(第二批)(详见附表1)、取消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名单(第一批)(详见附表2)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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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05
临武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6-04-27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
临武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6-04-27
附件:1.2025年度临武县定点医疗机构评估结果汇总表2.2025年度临武县定点村卫生室门诊评估结果汇总表3.2025年度临武县定点零售药店评估结果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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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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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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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30
法规规章
第十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第十一条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第三章食盐销售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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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08
部门文件
地址:临武县临武大道49号医疗保障局三楼302室举报电话:0735-6321026附件:2025年定点医药机构名单临武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2025年12月25日2025年定点医疗机构汇总表序号医疗机构名称1临武县人民医院2临武县中医医院3临武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4临武湘南医院有限公司5临武康宁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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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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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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