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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郴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考核办法》(郴医保发〔2025〕14号)、《关于开展2025年度桂阳县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考核的通知》(桂医保中心函〔2025〕8号)及医保服务协议约,桂阳县医保部门采取现场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桂阳县定点医药机构2025年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与量化评分。经...
    桂阳县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6-02-12
  • 经会议研究,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湖南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湘医保办发〔2025〕3号)等规,同意于2025年12月24日起,解除桂阳县流峰镇鑫城村卫生室等8家...
    桂阳县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12-24
  •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湖南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湘医保办发〔2025〕3号)等规,拟对桂阳县莲花坪管理区花坪社区卫生室申请新增门诊统筹业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公示...
    桂阳县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6-02-10
  •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湖南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湘医保办发〔2025〕3号)等规,拟对桂阳县鹿峰街道蔡伦井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两家申请新增职工医保刷卡、职工门诊统筹业...
    桂阳县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12-31
  • 禁止销售或使用假冒食盐、不符合品安全标准食盐、不符合我省碘含量标准食盐(允许波动范围21~39mg/kg);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禁止销售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品安全标准规食盐。不得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未加碘食盐应与加碘食盐...
    桂阳县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5-09
  • 近日,桂阳县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专项行动对全县食盐经营和用单位进行了全面治理,重检查了食盐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农村食盐销售网、宾馆饭店、机关学校以及品加工用单位,专项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69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2台次,检查经营主体200余...
    桂阳县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9-01-17
  • 桂阳县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9-01-17
  • 政策文件及通知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业主管部门备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
    桂阳县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8-01-07
  • 政策文件及通知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业主管部门备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
    桂阳县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8-01-07
  • 政策文件及通知
    第十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盐应当按照规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第十一条禁止利用井矿卤水熬制食盐。第三章食盐销售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桂阳县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8-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