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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户籍管理
    安化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5-09-05
  • 第六条临时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字符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关根本地区的际情况,可以决同时使用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第七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关统一制发、管理。第...
    安化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06-13
  • 安化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06-13
  • 安化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10-19
  • 安化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06-13
  • 安化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03-17
  • 第十六条违本规的,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的有关规予以处罚。第十七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临时居民身份证标准,由公安部会同国院价格主部门、财政部门核。公安关收取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全部上缴国。第...
    安化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12-30
  • 安化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12-13
  • 安化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09-13
  • 安化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