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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桃江县公安局进行了立案查处,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由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4月,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桃检意〔2024〕11号),交由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犯...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05
处罚/强制
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办案区,2024年9月18日12时09分至12时59分执法人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的经过,当事人承认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7
处罚/强制
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捕捞的事实。证据材料三、《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捕捞的来源、事实和动机。证据材料四、《现场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的全过程记录。上述证据经执法人员核对,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本机关予以采纳。2024年10月17日上午09时30...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06
处罚/强制
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办案区,2024年9月23日17时43分至18时30分执法人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的经过,当事人承认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9
处罚/强制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桃江县公安局进行了立案查处,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由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4月,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桃检意〔2024〕4号),交由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犯罪...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2
处罚/强制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桃江县公安局进行了立案查处,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由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4月,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桃检意〔2024〕14号),交由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1
处罚/强制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桃江县公安局进行了立案查处,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由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4月,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桃检意〔2024〕13号),交由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4
处罚/强制
查阅原案卷《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案卷《张佑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案件编号:a4309225800002023030017)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于2023年2月7日在桃江县大栗港镇五羊坪村资江河流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无渔获物。经查: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4
处罚/强制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桃江县公安局进行了立案查处,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由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桃江县森林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桃森公(刑)移字[2022]0007号)》,交由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06
处罚/强制
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办案区,2024年9月17日07时44分至08时27分执法人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的经过,当事人承认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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