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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使用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现明:当事的违法为桃江县公局进了立案处,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由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进政处罚。2024年4月,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桃检意〔2024〕11号),交由桃江县农业综合政执法大队办理犯...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05
  • :当事使用工具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的渔”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一、《现场检(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使用工具捕捞,涉案所作案工具及捕捞的渔获物数量息。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7
  • :当事使用工具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的渔”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一、《现场检(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使用工具捕捞,涉案所作案工具及捕捞的渔获物数量息。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06
  • :当事使用工具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的渔”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一、《现场检(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使用工具捕捞,涉案所作案工具及捕捞的渔获物数量息。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9
  • 阅原案卷《桃江县公局刑事案卷《刘*云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案件编号:ahn0922s042002023020003)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于2023年2月7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路一桥资江河段使用非法捕捞。渔获物。经:当事使用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2
  • 当事使用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现明:当事的违法为桃江县公局进了立案处,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由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进政处罚。2024年4月,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桃检意〔2024〕14号),交由桃江县农业综合政执法大队办理...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1
  • 当事使用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现明:当事的违法为桃江县公局进了立案处,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由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进政处罚。2024年4月,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桃检意〔2024〕13号),交由桃江县农业综合政执法大队办理...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4
  • 阅原案卷《桃江县公局刑事案卷《张佑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案件编号:a4309225800002023030017)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于2023年2月7日在桃江县大栗港镇五羊坪村资江河流域使用非法捕捞。渔获物。经:当事使用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4
  • 当事使用的渔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现明:当事的违法为桃江县公局进了立案处,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由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进政处罚。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桃江县森林公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桃森公(刑)移字[2022]0007号)》,交由桃江县农业综合政执法大队办...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06
  • 报经本机关负责批准后,对当事予以立案调。执法员将当事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政执法大队执法办案区,2024年9月17日07时44分至08时27分执法员详细问了当事涉嫌使用工具捕捞的经过,当事承认使用工具捕捞的事实。经:当事使用工具捕捞一案,违反《中华...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