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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03
  •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26
  • 当事使用禁用渔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现明:当事的违法行为桃江县公安局进了立案处,桃江县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由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进政处罚。2024年4月,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桃江县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桃检意〔2024〕11号),交由桃江县农业综合政执法大队办理犯...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05
  • 报经本机关负责批准后,对当事予以立案调。执法员将当事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政执法大队执法办案区,2024年10月3日1445分至1525分执法员详细问了当事涉嫌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的经过,当事承认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的事实。经:当事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一案,违反《中华...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06
  • 报经本机关负责批准后,对当事予以立案调。执法员将当事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政执法大队执法办案区,2024年9月23日1743分至1830分执法员详细问了当事涉嫌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的经过,当事承认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的事实。经:当事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一案,违反《中华...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9
  • 报经本机关负责批准后,对当事予以立案调。执法员将当事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政执法大队执法办案区,2024年9月18日1209分至1259分执法员详细问了当事涉嫌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的经过,当事承认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的事实。经:当事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一案,违反《中华...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7
  • 证明当事身份、违法事实等。本机关于20248月16日向当事送达了《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本机关认:当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之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应当按照《湖南省农业...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06
  • :当事使用禁用渔捕捞一案,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书证:湖南省桃江县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桃检意〔2024〕4号)、《不起诉决定书》(益桃检刑不诉〔2023〕208号)等复印件各1份。书证:...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2
  • 当事使用禁用渔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现明:当事的违法行为桃江县公安局进了立案处,桃江县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由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进政处罚。2024年4月,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桃江县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桃检意〔2024〕14号),交由桃江县农业综合政执法大队办理...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1
  • 阅原案卷《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案卷《李世才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案件编号:a4309225800002023030022)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于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14日在桃江县马塘镇资江河流域使用禁用渔非法捕捞。无渔获物。经:当事使用禁用渔捕捞一案,违反《中华民共和国...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