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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无渔获物。经查: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书证: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桃检意〔2024〕11号)等复印件各1份。书证: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案卷《张*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05
处罚/强制
经查:当事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涉案所用作案工具及捕捞的渔获物数量信息。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7
处罚/强制
经查:当事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涉案所用作案工具及捕捞的渔获物数量信息。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06
处罚/强制
经查:当事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涉案所用作案工具及捕捞的渔获物数量信息。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9
处罚/强制
证明当事人身份、违法事实等。上述证据经执法人员核对,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本机关予以采纳。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2
处罚/强制
证明当事人身份、违法事实等。上述证据经执法人员核对,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本机关予以采纳。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1
处罚/强制
证明当事人身份、违法事实等。上述证据经执法人员核对,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本机关予以采纳。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4
处罚/强制
查阅原案卷《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案卷《张佑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案件编号:a4309225800002023030017)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于2023年2月7日在桃江县大栗港镇五羊坪村资江河流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无渔获物。经查: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4
处罚/强制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桃江县公安局进行了立案查处,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由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桃江县森林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桃森公(刑)移字[2022]0007号)》,交由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06
处罚/强制
经查:当事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涉案所用作案工具及捕捞的渔获物数量信息。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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