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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渔获物。经:当事使用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的渔”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书证:湖南省桃江县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桃检意〔2024〕11号)等复印件各1份。书证: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案卷《张*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05
  • :当事使用工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的渔”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一、《现场检(勘验)笔》1份1页。证明当事使用工具捕捞,涉案所作案工具及捕捞的渔获物数量信息。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7
  • :当事使用工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的渔”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一、《现场检(勘验)笔》1份2页。证明当事使用工具捕捞,涉案所作案工具及捕捞的渔获物数量信息。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06
  • :当事使用工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的渔”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一、《现场检(勘验)笔》1份1页。证明当事使用工具捕捞,涉案所作案工具及捕捞的渔获物数量信息。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9
  • 证明当事身份、违法事实等。上述证据经执法人员核对,真实、合法有关联性,本机关予以采纳。本机关认为:当事使用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的渔”的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2
  • 证明当事身份、违法事实等。上述证据经执法人员核对,真实、合法有关联性,本机关予以采纳。本机关认为:当事使用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的渔”的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1
  • 证明当事身份、违法事实等。上述证据经执法人员核对,真实、合法有关联性,本机关予以采纳。本机关认为:当事使用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的渔”的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4
  • 阅原案卷《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案卷《张佑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案件编号:a4309225800002023030017)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于2023年2月7日在桃江县栗港镇五羊坪村资江河流域使用进行非法捕捞。无渔获物。经:当事使用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4
  • 当事使用的渔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现明:当事的违法行为桃江县公安局进行了立案处,桃江县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由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桃江县森林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桃森公(刑)移字[2022]0007号)》,交由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办...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06
  • :当事使用工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的渔”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一、《现场检(勘验)笔》1份1页。证明当事使用工具捕捞,涉案所作案工具及捕捞的渔获物数量信息。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