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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使用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依法调,现明:当事的违法行为桃江县公局进行了立案处,桃江县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由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4月,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桃江县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桃检意〔2024〕11号),交由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犯...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05
  • 报经本机负责批准后,对当事予以立案调。执法员将当事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办案区,2024年9月18日12时09分至12时59分执法员详细问了当事涉嫌使用工具进行捕捞的经过,当事承认使用工具进行捕捞的事实。经:当事使用工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7
  • 证明当事使用工具进行捕捞的事实。证据材料三、《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使用工具进行捕捞的来源、事实和动机。证据材料四、《现场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使用工具进行捕捞的过程记录。上述证据经执法员核对,真实、合法关联性,本机予以采纳。2024年10月17日上午09时30...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06
  • 报经本机负责批准后,对当事予以立案调。执法员将当事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办案区,2024年9月23日17时43分至18时30分执法员详细问了当事涉嫌使用工具进行捕捞的经过,当事承认使用工具进行捕捞的事实。经:当事使用工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9
  • 当事使用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依法调,现明:当事的违法行为桃江县公局进行了立案处,桃江县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由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4月,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桃江县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桃检意〔2024〕4号),交由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犯罪...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2
  • 当事使用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依法调,现明:当事的违法行为桃江县公局进行了立案处,桃江县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由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4月,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桃江县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桃检意〔2024〕14号),交由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1
  • 当事使用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依法调,现明:当事的违法行为桃江县公局进行了立案处,桃江县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由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4月,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桃江县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桃检意〔2024〕13号),交由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4
  • 阅原案卷《桃江县公局刑事案卷《张佑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案件编号:a4309225800002023030017)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于2023年2月7日在桃江县栗港镇五羊坪村资江河流域使用进行非法捕捞。无渔获物。经:当事使用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4
  • 当事使用的渔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依法调,现明:当事的违法行为桃江县公局进行了立案处,桃江县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由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桃江县森林公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桃森公(刑)移字[2022]0007号)》,交由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办...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06
  • 报经本机负责批准后,对当事予以立案调。执法员将当事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办案区,2024年9月17日07时44分至08时27分执法员详细问了当事涉嫌使用工具进行捕捞的经过,当事承认使用工具进行捕捞的事实。经:当事使用工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