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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公开
第二十六条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凭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第二十七条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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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10
决策公开
第五十条办理户口迁出及注销登记手续时,手续齐全的,迁出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结。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自动丧失或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户口未及时注销,或者存在其他应销未销户口的,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凭有关证明或调查核实材料注销应销户口人员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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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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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20
第五十五条公民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本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均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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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11
第十八条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15日后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有关证明或调查核实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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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10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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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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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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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8
第六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本办法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第七条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为家庭户。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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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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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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