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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经县级以上力资源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凭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迁入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城镇。其中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凭证材料等。第二十七条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
    平江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07-10
  • 第五十条办理户口及注销登记手续时,手续齐的,迁或注销公安派应当场办结。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被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自动丧失或经批准退户口未及时注销,或者存在其他应销未销户口的,应当在调核实后,凭关证明或调核实材料注销应销户口员的户口
    平江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07-10
  • 平江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5-08-20
  • 平江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4-03-28
  • 平江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4-03-28
  • 第五十五条公民户口登记的生日期与实际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本或监书面申请、证明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凭证材料、本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公安派申请更正生日期。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员及其他家公职员本申请更正生日期的,均不受理;
    平江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07-11
  • 平江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4-03-27
  • 第十七条公民死亡后,其主、亲属应在1月内持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公民户口的公安派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交回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平江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07-10
  • 平江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04-08
  • 位一般只设立一集体。集体主由位指定。第十条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可以在派或者乡(镇、街道)、区、村(居)委会地址设立公共集体,用于挂靠符合当落户条件,但没条件立为家庭,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平江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