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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公开
第二十六条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凭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第二十七条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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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10
决策公开
第五十条办理户口迁出及注销登记手续时,手续齐全的,迁出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结。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自动丧失或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户口未及时注销,或者存在其他应销未销户口的,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凭有关证明或调查核实材料注销应销户口人员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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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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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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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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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8
第五十五条公民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本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均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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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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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7
第十七条公民死亡后,其户主、亲属应在1个月内持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交回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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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10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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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08
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第十条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没有条件立为家庭户,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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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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