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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邵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09-30
  • 新邵县公安局补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指纹公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和上级公安机关工作要求,为完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内容,有效预防和打击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更好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使身份证持有人在办理医疗、...
    新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3-24
  • 新邵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11-28
  • 户籍管理
    新邵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09-30
  • 根据办理收养登记内容的不同(收养、解除收养、撤销收养、补领件),一般由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持有关件(如身份证件、户口簿)、明材料(卫生、计生)、照片(2张2寸近期半免冠合影或单照片)等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按照申请-受-审查-报批-登记-颁的程序办理
    新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11-15
  •   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的办理事项类别事服务项目事依据1、《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法》(2000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3、《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法》(2001...
    新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10-16
  • 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的办理事项类别事服务项目事依据1、《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法》(2000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3、《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法》(2001年3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
    新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10-16
  • 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完整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书、户籍明、身份证明、户主1寸近照3张、婚姻状况明、疾病明、房产明、房屋租赁协议、就业收入明和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乡(镇)人民...
    新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11-15
  • 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完整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书、户籍明、身份证明、户主1寸近照3张、婚姻状况明、疾病明、房产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明、就业收入明和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
    新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11-15
  • 八、员工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明)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工伤保险站办理补偿事宜。九、因工伤残或死亡员工的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有关情形发生变更或者消失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县工伤保险管站。
    新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