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相关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 搜全文
  • 搜标题

相关结果约1886个

  • 目前长沙市市本级参保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未要求先行停保,企业人事专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停保。一般情况下,职工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养老保险关系自动终止。
    长沙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6-08-20
  • 长沙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6-08-10
  • 长沙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6-08-20
  • 长沙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6-08-20
  • 长沙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6-08-20
  • 长沙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6-08-10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规定,自2025年1月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病残津贴制度,原病退政策已停止执行。申请病残津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长沙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6-08-20
  •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字〔2010〕7号)规定:“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续,其达到退休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发放基本养老金。”
    长沙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6-08-10
  • 长沙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6-08-20
  • 职工在受伤单位未停保,按照规定办理退休登记,继续按政策享受伤部位治疗的医疗待遇。
    长沙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6-06-30